通知公告
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出处: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发布时间: 2008-07-02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    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单个场(户)存栏基础为母猪10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以上,按年投保的年出栏育肥猪200头以上;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猪在8月龄至4岁之间;育肥猪体重在10公斤以上
(二)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洪水、雷击、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W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的恶意破坏;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死亡的保险生猪进行扑杀、掩埋、焚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染保险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八)冻、饿、中暑、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生猪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在15日(含)的观察期内因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死亡;
(二)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保险生猪的死亡;
(三)体重在10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使用三年(不含)以上的种猪的死亡
(四)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五)按照本保险合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约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部分;
(六)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为每头生猪的保险金额与投保数量的乘积。每头生猪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据购买价格、饲养成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种猪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同品种购买价格的60%,最高不超过1000元/头,投保数量按记录的累计存栏数确定;
(二)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按当地饲养一头100公斤育肥猪总成本的六成确定,最高不超过600元/头。分批投保的,投保数量按每批存栏数确定;按一年期投保的,投保数量按当年累计出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当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存栏数的2.4倍。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七条  种猪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育肥猪分批投保的,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出栏为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按一年累计出栏数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保险生猪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生猪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生猪,免除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大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死亡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每次事故保险人按实际存栏数的0.5%扣除绝对免赔头数(四舍五入),但绝对免赔头数最低以2头、最高以80头为限。
(二)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时,则每头生猪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市场价格;
(三)如被保险人的生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90%,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四)保险生猪被洪水冲走流失的,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的50%计算生猪死亡数量;
(五)种猪的赔偿金额按照使用年限比例递减,公猪每使用一年扣除保险金额的20%,母猪从第二胎起每孕一胎扣减保险金额的10%;
育肥猪的赔偿金额按尸重和每公斤保险金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 = 尸重(公斤) ´ 保险金额/100(公斤)
若育肥猪体重超过100公斤,按100公斤计赔。
第十六条 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生猪死亡时,最高以损失发生之日起连续30天内的实际损失数量为限计算一次保险事故的生猪死亡数量;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生猪死亡时,最高以损失发生之时起连续48小时内的实际损失数量为限计算一次保险事故的生猪死亡数量。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 部分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生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政府颁布的扑杀令对保险生猪予以扑杀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退费金额,并退还相应部分保险费:
退费金额=[养殖户个人所交保险费(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或已确定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未到期天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天数
若退费金额≤零,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如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按约定交付本期保险费时,保险人将视上期保险合同赔付情况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优惠:如上一保险期间内赔付率低于40%(含),续期保费下浮20%;如连续二期赔付率均低于40%(含),则第三期保费下浮30%,保费下浮最高为30%。如上一保险期间内赔付率高于100%,则续期保费上浮20%;如连续二期赔付率均高于100%,则续期保费再上浮20%至40%,以此类推保费最高可上浮至200%。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生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日计算并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保险生猪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释义:
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⒈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⒉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⒊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爆炸:由于内压大于外压超过容器承受的极限压力,或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雷击:指大气中的一种放电现象,也是雷电破坏的具体形式。具体的雷电分类有,直接雷电、感应雷电(内又分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雷击)、球形雷击和高电压侵入四种。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持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的现象。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