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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4-02
 

各镇乡、街道农经服务中心:
当前,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的形势比较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严防动物疫情的发生,促进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桐乡市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实施意见》(桐政发[2006]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桐政[2006]32号)(以下简称纪要)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职责
按照《通知》、《实施意见》和《纪要》的规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承担本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职能,受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的动物检疫工作,做好全市各定点屠宰场和农贸市场的检疫工作;
二、强化动物防疫工作
防疫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免疫工作机制,制订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以春、秋二季集中免疫和常年免疫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辖区内应免畜禽的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密度达到100%。要严格执行免疫程序,确保免疫质量。各地要按村(社区)、按户建立畜禽养殖动态档案,及时登记、统计各村各户畜禽购入、卖出的数量,全面掌握当地畜禽养殖动态。免疫后要按照规定的档案格式,做好免疫记录,加挂免疫耳标,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各地要开展免疫密度评估和免疫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免疫工作督查,对免疫密度低、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绝强制免疫或只领苗不免疫的规模场(户),要禁止畜禽出场、出户。
三、切实抓好动物产地检疫
各镇乡街道要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生猪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落实动物产地检疫人员,责任到人;到点检疫的必须明确报检地点,公布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电话,方便畜主报检。严格按照《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要求,对出栏的生猪等动物必须到场、到户、到点实施检疫,产地检疫人员在实施检疫时必须严格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识,免疫注射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同时进行仔细的临床健康检查,无异常的,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对没有免疫标识或免疫记录的,必须重新进行免疫,补加标识,继续饲养两周以上,方可实施产地检疫。
四、严格屠宰检疫
从4月1日开始对全市所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实施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进场宰杀。对进入定点屠宰场(厂)加工的生猪等动物,宰前要认真查对有无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上注明的头(只)数是否与实际相符;牲畜是否配戴免疫标识,并进行仔细的临床检查。对证物不符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对无检疫证明的,不得屠宰,退回原产地;对临床检查异常的,要按相关规定处理。要严格实施宰后检疫,应检部位不得漏检;要规范检疫证明的出具,严禁对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检疫关。对不按时到岗,弄虚作假的检疫人员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五、规范检疫费的征收管理
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农业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动物检疫费用,检疫费的征收和使用按《纪要》的规定执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使用的票据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施,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检疫票据,检疫规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镇乡街道产地检疫使用的检疫票证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领取发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按时核销。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7-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