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置农业机械财政补贴的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科学技术的运用,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农业机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08]21号)和桐委[2008]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推广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准许推广的农机产品。类别为粮油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等新型涉农机械。
二、补贴对象:
本市境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组织、直接为农服务的企业和本市户籍的农民。
三、补贴标准:
1.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其补贴办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执行。
2.列入《浙江省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机具,中央补贴资金额度按机具购置价格的30%确定,实行定额补贴;省、市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水稻机插秧盘、采摘机械和省补贴标准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植保机械和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等机具的差额部分。其中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补贴标准为购机额的60%,植保机械补贴标准为购机额的40%,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7万元。补贴资金省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60%。
3.其它农业机械的补贴:市财政补贴不超过30%。
4.政府鼓励农民组建农机合作社、农机化示范基地,对农机合作社(含社员)、农机化示范基地购机,实行审批优先,补贴标准再增加3-5%。对农机合作社建造机库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20元的补贴。
5.一户农民本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直接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户农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的数量各不超过6台。
6.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站购置的推广样机,市财政全额补贴。
7.市政府对每年农机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
四、申请补贴的程序:
1.补贴对象需购机时,可先到市农机推广站进行技术咨询,待确定可推广的机型后,向市农业经济局提出申请,填写好《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见附件1)。
2.《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须经当地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经济局。
3.由市农业经济局审核(列入中央、省财政补贴的需公示一周),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见附件2)。经核实后,享受购机补贴。
五、加强使用管理力度:
1.凡享受补贴的农机具必须上牌办证(享受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农机具还须有喷漆标志),驾驶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后才能享受财政补贴。
2.购机者应配合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提供需上报的作业统计资料及其它技术参数。
3.购机者必须做好对周边农户的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作业服务费,不得擅自提价,增加农民负担。在农忙期间,应服从当地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4.市财政、农经部门将不定期对历年来由市财政资金补贴的新型农机具进行抽查。对骗取、移用、截留、变卖或在本市范围内服务不满3年者,将责成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追回相应国家补贴资金,并上缴财政。
六、强化服务“三农”功能:
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所赋予的相关职能,及时做好各种新型农机具的技术咨询,引导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不断强化服务“三农”的功能和措施。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和新闻媒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使《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让更多农户得到实惠,为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迈向新的发展阶段作出更大贡献。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与相关政策规定重叠时,从优执行。
附件1:《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
附件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 桐乡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1: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申 请 表
姓 名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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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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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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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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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机工作年限 或组织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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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工商登记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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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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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住址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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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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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购 机
情 况 |
机具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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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生产
厂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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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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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机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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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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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机
管理机构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农机管理
部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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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购机者属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的盖上服务组织印章;
2. 此表一式三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购机者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