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08年全市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来源:桐乡市渔政管理站  作者:桐乡市渔政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08-06-27
各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11号)、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海渔执[2008]2号)和《桐乡市建设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方案》(桐政发[2008]5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水产养殖业生产秩序,深入开展“千场万户”工程,提高水产养殖业监管和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养殖生产者守法意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安全保障型现代渔业建设,经研究,决定于六月至十月间在全市组织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请各地按照《桐乡市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三项记录、种苗生产许可证三大法定的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好水产养殖业监管职责。
附件:《2008年桐乡市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
2008年桐乡市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一、执法依据:
1、适用法律:水产养殖业执法检查依据主要有《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七个强制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2、引用标准:执法查处所引用的标准主要是《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第560号公告)之新增禁用兽药部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之禁用渔药部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二、检查对象:
1、重点检查辖区内“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 水产养殖单位、养殖示范场、水产种苗场以及工厂化、规模化水产养殖单位,并兼顾中小水产养殖户;
2、重点检查近年来在抽样检测中显示药残超标,在检查中发现使用违禁药物、制度不全、记录不全等存在不良记录的水产养殖单位。
三、执法内容:
重点围绕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三项记录、种苗生产许可证三大法定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中,养殖用药安全制度是最直接关系到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检查的重点。
(一)、水产养殖用药制度:1、重点查处使用或贮存农业部第193号和第560号公告所列禁用兽药的养殖单位;2、在今年水产品药残检测中被查出国家禁用兽药残留阳性的养殖单位;3、使用或贮存人用药、原料药、过期药以及无标签的不明药物的单位;4、无公害养殖单位是否使用或贮存《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所列禁用渔药。
(二)、三项记录制度:1、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2、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3、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三项记录中以养殖用药记录最为重要,对所有养殖单位应作强制要求。
(三)、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1、从事水产种苗生产是否依法取得种苗生产许可证;2、是否按照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进行水产种苗生产;3、主要岗位人业人员是否通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四)、结合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的水产品质量官方药残监控行动,按计划分期分批抽样检测,产品抽样合格率达到95%以上,务必确保现场抽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由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部署,是2008年我市渔业管理的主要工作。市农经局成立以张徐祥副局长为组长,法规科、农安办、渔政站、水产站等负责人组成的全市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与协作。
2、市农经局计划在7-10月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明确证实使用农业部第193号和第560号公告禁药的、官方抽检禁药残留呈阳性的,必须作出行政处罚。
3、要把宣传教育工作和本次专项执法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注水产食品定全的强大声势,为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