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出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 2008-09-25
                                                                        浙海渔电〔2008〕36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庆假日已临近,水产品生产和消费又将迎来一个新的旺期,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将更加繁重。特别是近期发生的“三鹿奶粉”特大食品卫生事件,给我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强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防止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国庆期间的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确保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级落实初级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真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各监管责任人要定期到场到户检查指导,确保监管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监管,确保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各级渔业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内水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其产生原因,组织精干力量,按照“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一是依法加大对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和滥用保鲜剂行为的监管。对检测不合格的初级水产品和渔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未到的初级水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杜绝质量安全隐患。二是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生产基地自检和主管部门抽检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尤其是对通过“三品”认定(认证)和获得“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称号的基地和产品,更要把好质量关。三是完善“三项记录”制度,提高水产品生产规范化程度。大力推广规范、健康养殖技术,引导广大生产者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加强培训,提高渔业生产者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水产养殖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通过向广大养殖生产者发放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资料、“养民必读”、“禁用渔药清单”,开展“致全省水产养殖单位的一封信”和“致全省拖虾渔船老大的一封信”等活动,大力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知识,提高生产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严格依法生产。各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开展以改良养殖生态环境、控制养殖密度为主要内容的健康生态养殖技术和捕捞渔船规范使用保鲜剂等操作规范和知识的培训,引导渔业生产者切实转变渔业生产方式,依标生产、规范生产,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四、统筹兼顾,确保节日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体系;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预防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对突发事件要有高度敏感性,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有效应对,力争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予以控制和处理。国庆期间,要严格按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保证联络畅通,确保群众举报和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得到及时处理。
 
    联系人: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  刘定康、梅凯先,电话0571-88007107、88007109;
省渔业执法总队  吴建新,电话:0571-88007166。
局值班电话:0571-88007111、88007222。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